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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相互之間的次序是怎樣

所謂優先受償順序,是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清償誰的債權。法律規定了以下的清償順序:
一、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上述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抵押權相互之間的次序是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