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客體是什麼
客體是: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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