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比較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差異?
一、如何比較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差異?
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相同點是,都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託,處理一定事務的合同;而不同點是,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的,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是有償的,並且居間合同主要是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提供服務或機會。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二、行紀合同和信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前者為合同關係,後者為財產管理關係。英美法上的信託類似於大陸法中的某些他物權制度。
(2)前者的當事人為行紀人與委託人,後者的當事人則有信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並且委託人的財產所得利益歸委託人享有;而後者則須以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為成立要件,且取得該財產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財產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責任不同。違反行紀合同,主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英美法的信託制度中則有完全不同於合同責任的信託責任。
這三種合同都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託而處理事務,行紀合同主要是合同關係,但信託合同主要是財產管理關係,行紀合同的主體有兩方面,一個是行紀人,一個是委託人;但信託合同的主體有三方面,一個是信託人,一個是受託人,還有一個是信託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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