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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能抵押權是否成立

主合同無效能抵押權是否成立
律師解析:法律規定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係;
並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
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後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
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後者由於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抵押權作為從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簽訂合同的實際狀況來確定,不同的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是不一樣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