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後簽訂借條什麼意思?
一、借款後簽訂借條什麼意思?
“借條”是指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借條”,又稱為“借據”, “借據”是比較正式的説法。“借條”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貸現金時,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時往往會要求借款人開具“借條”,交由出借人收執,以證實借款的事實;
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係之債的必然憑據,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一個“借”字,不但反應出借、貸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而且也反應出貸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假如借款人不守誠信,不履行返還借款義務時,出借人可以憑着“借條”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還借款。此時,“借條”就成了借貸糾紛案件中最重要證據,只要“借條”能夠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借款事實,法院便會支持出借人的訴訟請求。需注意的是,借款金額較大的借貸糾紛,法院一般仍會審查款項交付的事實,如出借人主張現金交付,一般還需審查款項來源,出借人經濟能力等情形。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後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徵的是債權關係,而並非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着敗訴的風險。
借條表明了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即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係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
在發生借款行為後都是需要簽訂借條的,債務人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償還借款,當債務人沒有償還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提起訴訟時也是需要注意訴訟時效,在計算訴訟時效時會按照被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益受到侵犯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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