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法律對某項權利保護的期間,錯過了這段期間,該項權利則不會受法律的保護。在債權債務關係中,法律規定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債權人在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時,若發現債務已過訴訟時效,那債權人怎樣能延長債務的訴訟時效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法律規定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
對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怎樣能延長債務的訴訟時效
在快到訴訟時效期滿時,債權人可以採取下面10種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以實現自己的權利:
1、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與債務人對賬。既便於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3、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對於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採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要求債務人找人。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5、找第三者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臼起重新計算。
6、保留證據。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7、每次清欠,儘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8、提起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
9、讓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製備忘錄。債務人不願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
10、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產生債務後,債權人要注意對債務的管理,在債務人沒有及時還債時,債權人要及時主張債權,不要礙於人情而沒有及時向債務人討債,一旦過了訴訟時效,將很有可能會給債權人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實踐中,如果您發現未及時追討的債務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就要想辦法延長債務的訴訟時效,如果您不知道具體該怎麼做,您不妨諮詢一下債權債務律師的意見,以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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