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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外享有債權

離婚對外享有債權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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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對外效力

債權轉讓對外效力:
第一,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起訴債務人直接代替了債權轉讓通知。但實際上二者之間不能等同。通知主體是由原債權人作出的,起訴則是由受讓人作出的;通知自到達債務人後生效,起訴則是在債權轉讓尚未生效、雙方尚無法律關係時提起的訴訟。因此,起訴不能取代通知,受讓人應在通知後,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提起起訴。
第二,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轉讓人與債務人因債務轉讓而完全脱離關係。轉讓人不得再向債權人請求給付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則不構成合同的履行,更不應使合同終止。如果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造成對受讓人的損害,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因原債權人接受此種履行,已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要求其返還。
第三,債務人在合同轉讓時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權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就受讓人與債務人的關係而言,債權轉讓使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其享有與原債權人同樣的債權,可以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受讓人既然是自轉讓人處承受權利,他所取得的權利自然不得大於轉讓人。在債權轉讓之後,債務人對原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可以對抗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這些抗辯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時效屆滿抗辯、債權已經消滅抗辯、債權從未發生抗辯、債權無效抗辯等等。只有保障債務人的抗辯權,才能維護債務人應有的利益。
第四,同一債權轉讓數個人的,最先通知債務人的轉讓或在確定時間內最先被債務人接受的轉讓,效力優先。如果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出於善意向受讓人履行,即使該債權轉讓是無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債務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第五,債權轉讓後,債務人可以行使抵銷權。
我國《合同法》第83條對抵銷權已經作了規定。當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即原債權人也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但債務人在對債權人取得債權的同時已經知道債權人將轉讓債權的,債務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不應當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以上就是關於債權轉讓對外效力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