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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轉讓糾紛?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破壞原合同的情況下將部分或者全部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這樣權利與義務就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了。但是債權轉讓會由之而產生很多糾紛,那麼該如何在債權轉讓中應該注意這些糾紛的出現呢?本站小編就此問題編輯一篇文章,以實例為大家介紹。

什麼是債權轉讓糾紛?

被上訴人B有限公司辯稱:C公司欠B公司136,252元,C公司對上訴人擁有48萬元債權都是事實。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原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

被上訴人C有限公司辯稱:其對上訴人擁有48萬元債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爭議焦點:C公司對上訴人是否享有債權;上訴人是否應當作為本案當事人。

本院認為: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付款協議中對債權轉讓的約定清楚明確。雙方協商一致,將C公司對上訴人享有的債權部分轉讓給B公司。後,C公司也向上訴人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履行了通知義務。另一方面,C公司於2001年2月18日向上訴人提供壓鑄機後,上訴人並未支付買壓鑄機的貨款。上訴人在收取該壓鑄機後,也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提出過質量異議或要求退貨。直至2004年5月,事隔3年多後,上訴人才在給B公司的函中提出C公司提供的壓鑄機存在質量問題,並以此為由拒絕向B公司付款。因此,現上訴人提出的質量異議及退貨要求本院不予採信。上訴人取得貨物後未支付過貨款,所以C公司對上訴人享有債權。C公司將該債權部分轉讓給B公司,因此上訴人是債權轉讓法律關係中的債務人,其當然應作為本案的當事人。C公司轉讓給B公司的債權為136,252元,而從現有證據分析,C公司對上訴人享有的債權大於136,252元,因此,C公司將部分債權轉讓給B公司的行為合法有效,該債權轉讓協議已發生法律效力。B公司可向上訴人主張136,252元的債權。至於上訴人在原審中是否應訴的問題,因原審判決書對每次庭審都表述的非常詳盡,所以本院不再累述。上訴人無視法院合法傳喚,多次無故不到庭,理應承擔由

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上訴人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債權轉讓該注意哪些問題。

關於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

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而在債權轉讓訴訟過程中 ,對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筆者認為,該類案件的管轄要從三個方面加以認識和理解。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係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説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債權轉讓必備條件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那些條件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麼,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裏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

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在債權轉讓時一定要注意的就是該債權是否可以轉讓,如果合同的性質或是國家規定還有當事人約定不可轉讓的就不能轉讓,所以債權轉讓還是很麻煩的,如果大家對這類問題還有什麼疑惑歡迎到本站諮詢在線律師,為大家排憂解難。

標籤:債權 轉讓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