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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債務

隱性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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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中隱性建築如何賠償

您好:您的隱性建築指的是什麼?如果是違建的話,您可以參考這個。r1、08年之前建的、沒取得房產證或準建證的房子,實踐中通常很難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可以獲得和有證房屋一樣的補償,實踐中以違建之名行拆遷不給補償或少給補償之實的事件經常發生,譬如我們曾代理的山東養殖場、江蘇企業拆遷維權等案,此時一定要堅持住,不要被對方的“違建”名義嚇住。r2、08年以後建沒有申請合法審批手續的,不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搶建行為,最低建築成本價補償。r3、如果屬於搶建的,那麼就沒有補償或者補償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