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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債權的時效性

債務債權的時效性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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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的時效性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依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短期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則》以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
最長時效: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