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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債務爭議的情形有哪些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共益債務時常發生爭議,那麼共益債務爭議的情形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共益債務爭議的情形有哪些

在實踐中,共益債務時常發生爭議,主要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管理人與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之間對共益債務存在與否或數額的多少發生爭議;

第二種情形是其他債權人或職工對共益債務有異議;

第三種情形是債務人對共益債務有異議。

在上述爭議引發訴訟的情況下,其當事人如何確定,很少有人探討,筆者認為,

在第一種情形下,因共益債務的執行主體是管理人,債權人請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債務遭到拒絕時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應為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被告應為債務人,管理人僅是債務人的訴訟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對共益債權人提起訴訟。

第二種情形下,因共益債務的存在與否或數額多少,直接影響到其他債權人或職工的最終權利的實現比例,應允許異議債權人或職工對共益債務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下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為異議債權人或職工,被告為共益債權人以及債務人。

第三種情形下,有人認為應由管理人提出異議,債務人不應享有異議權和提起訴訟的權利。筆者不贊同這種觀點,因為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不代表破產案件的任何一方當事人。

賦予債務人異議權的原因在於:共益債務的存在與否或數額多少直接關係到債務人的清償數額,甚至影響到債務人重整再生的可能,債務人有對共益債務加以否認的動因,因此,對債務人對共益債務的異議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受理,這種情況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為債務人,被告為共債權人,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為了破產案件統一歸口審理的需要,最大限度地節省破產費用,提高破產程序效率,按照企業破產法第2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有關共益債務的訴訟應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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