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造成威脅怎麼辦?
一、債權人威脅債務人,債務人應該怎麼辦?
債務人有清償債務的義務,但債權人因為債務而採取過激方式,如採取恐嚇、暴力等手段討債,威脅到債務人的生命安全,影響到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時,債務人可以採取報警等方式維護自身利益。
二、債務人的法定義務是什麼?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債權人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簡單地説,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三、債務人沒錢還債怎麼辦?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 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 《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 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説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 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間的借款要慎重。借錢給人,必須瞭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互通有無、如果數額較大的話,除立借據外,也要儘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擔保或以一定財產作抵押,這樣就可減少風險。
四、債權人能扣押債務人財產嗎?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 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 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餘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 上的抵押權。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造成威脅的情況下,債務人應選擇報警求助警方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債務人在未能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應與債權人和平協商,通過抵押等其他方式清償債務。而債權人也應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可發生過激的行為以免觸犯法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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