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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適用條件

提存是使債務關係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定,中國《民法典》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衝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後,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下落不明;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的適用條件

提存使得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提存以後債權人不能再向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

標籤: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