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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違約金最高是多少?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借貸合同違約金最高是多少?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此外,對於借貸合同中如果借貸方違約一直不還款,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的可執行財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對方如果有藏匿、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法院可以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對方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對方確無可執行財產,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綜上所述,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合法合規的民間借貸合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和擁有合同權利,如果存在一方違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對於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照價賠償,可以約定適當超出實際損失,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否則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