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和民間借貸可以合併判嗎
一、債權人撤銷權和民間借貸可以合併判嗎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一)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換言之,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説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具體包括:
1、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説,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給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故意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於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後,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有一定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有害於債權。
(二)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一般來説,認定債務人的惡意應以其實施行為之時為準。另一方面,第三人與債務人實施一定的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這就是説,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已經知道該行為對債權具有損害。至於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在確定第三人的惡意時不必考慮。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關於撤銷權的行使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就是説,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並不是及於債務人處分行為的全部財產,而應僅限於保全債權的範圍。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必要的部分,不應發生撤銷的效力。否則,勢必不正當地干涉債務人正當行為的自由。
2、關於撤銷之訴中的被告。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如單方免除債務),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實施無償轉讓財產或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則原則上應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為被告。第三,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75 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條實際上規定了兩類期限:一是關於1年的規定,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二是關於5年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從我國相關的法律條例中可以看出,債權人如果想要行使撤銷權的話,那麼就必須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並且因為債權人撤銷權和民間借貸所闡述的是一個問題。撤銷權出現的時候,那麼大部分都有民間借貸的問題,所以債權人撤銷權和民間借貸是可以合併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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