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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盡贍養責任繼承遺產合理嗎?

民法典未盡贍養責任繼承遺產合理嗎?

一、民法典未盡贍養責任繼承遺產合理嗎?

對父親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仍有繼承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只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等行為,才應當被剝奪繼承權。未盡贍養義務的,並不在上述範圍之內。

二、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能否繼承?

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如果沒有約定不能繼承的一般是能繼承的。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者有以下行為會自動喪失繼承權,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妨礙被繼承人設立撤回遺囑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