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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是什麼

債權債務關係中不管是進行債權的轉讓還是債務的轉讓,此時對於當事人而言都是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不生效的。但需要注意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的生效要件不同,那到底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是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是什麼

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是什麼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由於債權轉讓不涉及償債能力的問題,因此在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中不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現實中具體履行債務的是債務人,因此此時必須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給誰了,否則的話對債務人也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