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形在合同法上有哪些?
不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合同法》將被廢止。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形在合同法上有哪些在民法典第六十七條中有對應規定。
知道大家有沒有聽説過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形,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叫做混同,就是原本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方擁有債權乙方擁有債務,由於某種事實的發生,使得債權債務同歸於一方當事人的情況。那麼,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形在民法典上有哪些?本站小編給您答案。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形在民法典上有哪些
一、合同承受。
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3)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4)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脱離合同關係。
二、企業合併。
企業合併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併為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併後,因合併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併企業承擔。
如果只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係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併了部分該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
債權債務同歸一人後還要履行嗎?
合同關係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
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分立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關於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形在民法典上有哪些這個問題的全部答案,根據上文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形在民法典上只有合同承受和企業合併這兩種情形。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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