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撤銷權訴訟一案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撤銷權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代,屬於合同保全制度,是保障合同債務履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和75條之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二、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就是旨在請求法院裁決撤銷有害於債權實現的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財產處分行為的效力。需要明確的是,這裏的財產處分行為僅指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不涵蓋事實上的財產處分行為,主要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同時,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成立並生效,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債權人則失去行使撤銷權的對象。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無償處分財產和以不合理低價財產對第三人主觀惡意有不同的要求,在無償受讓財產的情況下,無論第三人是否存有惡意,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在以不合理低價受讓財產的情況下,出於維護交易秩序,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考慮,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需舉證證明第三人明知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導致其債權人的債權受損。
三、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
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有害於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後,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即便無償或以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但其仍具備債權的清償能力,則不能認定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
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
賦予債權人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順利實現,但並不意味着債權人可以憑藉撤銷權對債務人所有財產處分行為都有權進行干涉,為了維護債務人處分自有財產的權利,需為債權人的撤銷權設定範圍。鑑於撤銷權制度設立目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債權為基礎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的財產處分行為的範圍也只能及於債權的範圍。
五、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另外,小編還要強調一點,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期限是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債權人從剛開始在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那麼該撤銷權就無效。當然如果當事人雙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好啦,以上就是關於債權撤銷權訴訟一案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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