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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債權轉讓

如何將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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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債權債務關係合法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是對於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如何處理,這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已經履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復原狀。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效力問題,首先承認合同的解除向將來發生效力即對於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其次,承認合同的解除可以產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即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見,《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將合同解除的效力分為兩塊:前者無溯及力,後者有溯及力,並相應產生不同的財產處理後果。 無溯及力的合同解除,是就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而言的,指合同解除向將來發生效力,即提前終止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的效力。如果雙方均未履行合同,合同終止履行自然不發生問題;如果一方尚未履行而另一方已經履行,則已履行的部分發生溯及力,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解除後無溯及力的合同,通常是繼續性合同,即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完成,而不是一時或者一次完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