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答辯狀範本
債務糾紛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身份證號碼:******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託,指派本所柳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供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除一張欠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對其訴訟請求理應予以駁回。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本案當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過2,300,000元這一事實的存在,更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產生合法有效的借貸關係,而欠條只能説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能説明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除了一張欠條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也沒有任何證人證言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生,其不能形成一組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原告曾於20**年**月**日借款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二、通過對原告説明的事實理由分析説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係。
1、原告陳述被告是於20**年**月**日因開店裝修缺錢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在20**年**月**日就已開業經營,原告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原告又説20**年**月份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這一事實除了原告的陳述外也沒有相應的證據輔助證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張過還款,依據證據規定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間既非朋友關係也沒有經濟業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與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原告**應當是向被告寫收條而不應該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説的借貸關係,因原告未能舉證説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註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而本案的欠條並沒有註明出具欠條的日期及任何的時間上的説明,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説明該欠條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種嚴重不實的誣告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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