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寫借條犯法嗎?
一、冒用他人姓名寫借條犯法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冒用名人的姓名簽名的,是屬於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如果是實施詐騙活動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對於被冒名人來説,在有證據證明自身並不知情的情況,就不用為冒名承擔責任。
2、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用假名字籤的借條是違法嗎?
籤借條使用假名字是否違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將涉嫌合同詐騙罪。該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但是,如果只是出於保護個人隱私的目的而使用假名字,且已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那麼該合同依然有效,也並不違法。
借條落款處需要簽署的是出借人、債務人的真實名字,不得使用假名字,債務人更不能為了不還錢就冒用他人的名字來寫借條。對於惡意寫假名字來建立債務關係的情形,有可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債權人在發現借條上的名字是假的之後,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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