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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違約金怎麼寫才合理

一、借條違約金怎麼寫才合理

借條違約金怎麼寫才合理

借條裏的逾期違約金不應當超過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若違約金及利息總計超過該數額,則不受法律保護。若未超過,則受法律保護。若常年未還,則會存在超過本金的現象。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

需根據具有情形確定。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若違約金及利息總計超過該數額,則不受法律保護。若未超過,則受法律保護。若常年未還,則會存在超過本金的現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欠條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民法通則》第140條有這樣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關於欠條訴訟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欠條起訴條件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關於欠條起訴證據的法律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雙方借貸關係,在借條中也是有明確規定的,欠條中法律規定了違約金不能超過本金的,而且利息超過了24%就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沒有法律效力了,所以在籤欠條的時候一定要按照規定來籤,合理合法才在法院的支持範圍。

標籤:違約金 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