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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借貸起訴有用嗎?

民間借貸起訴有效,起訴當事人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我國民間借貸起訴有用嗎?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包括帳號,帳户、來往帳目和存款餘額。凍結,是人民法院為了確保法律文書所確認權利的實現,不準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支取、轉移。劃撥,是將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強制轉讓給權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人民法院有權扣留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給權利人。有關單位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有義務協助從被執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權利人,此措施適用於公民個人金錢的執行。

(3)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查封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貼上人民法院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使用、轉移或處分。扣押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場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處分或轉移。查封、扣押不改變財產的所有權,其目的是促使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關單位拍賣、變賣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委託商店等部門代為出賣或收購,以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已查封、扣押的財產,用公開的方式,讓買受人用競爭的方法出價,確定買賣關係,將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

(4)搜查。

採敢搜查措施是民事執行中最嚴厲的一種,目的在於查獲當事人隱匿的財產以使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執行。搜查只能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進行,且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查封、扣押,並足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使被執行人有隱藏財產的行為,也不得對被執行人實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和票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8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執行員可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此措施可以適用於買賣房屋、解除房屋租賃關係、宅基地糾紛和土地使用糾紛。

(7)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但不允許對被執行人施以人身強制,如婚姻案件法律文書指定被執行人變更或放棄子女的監護權,交付子女的行為不能作直接強制,可以通過其他執行方式。

(8)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支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由被執行人與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併履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9)繼續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採用上述幾項強制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由其繼續履行義務。有兩種情況不適用繼續執行:(1)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宣告破產還債,未得到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2)公民因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

我國的借貸糾紛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數量也在不斷的上升,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借貸糾紛的處理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