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債務承擔簡單的來説就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協議,在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把全部或者 是部分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那麼關於債務承擔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該條款包含了對債務承擔的承認和規定。但該條款把債務承擔與債權讓與、債權債務概括移轉一併規範,顯得太籠統,操作性不強,實際運用起來容易造成混亂,只能作為指導性原則。在新《合同法》頒佈以前,很多學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是關於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之典型。該條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法》這一規定並不是一種很嚴格的債務承擔。該條款的前半句規定確實很類似債務承擔,但後半句明確規定了繼承人所要償還税款及債務以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為限,意思是如果被繼承人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繼承人無需就不足部分代替被繼承人償還。這是與債務承擔不一樣的,因為在債務承擔中,新債務人或者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必須對債權人足額履行義務,新債務人不因原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免除責任,這是毫無疑義的。在此如果説繼承人的行為性質是第三人代為履行也是不正確的。如上文所述,在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如果第三人履行不力或履行不當,債權人無權向第三人而只能向債務人要求承當責任。而在這一條款中,如果繼承人拒絕履行義務或履行不當,債權人當然有權直接要求繼承人承擔責任。所以説,《繼承法》的這一規定只能算是一種“準債務承擔”或説是“準適用於債務承擔”的情形。雖然如此,但在《合同法》頒佈以前,把它作為研究債務承擔的立法例也未嘗不可。新《合同法》頒佈以後,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專門規定了債務承擔之問題。
在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債務承擔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能夠對您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在債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或者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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