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對其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一、個人合夥對其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個人合夥對其債務承擔的規定是每個合夥人都要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承擔合夥債務的財產,包括合夥經營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合夥經營的共有財產,包括各個合夥人的出資以及合夥經營中積累的財產。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包括每個合夥人所有的個人財產,可以用來作為清償債務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都可以用於清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全體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每一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合夥的全部債務,而不受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夥合同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
也就是説,債權人既可以對合夥人中某一個,也可以對合夥人之數人或全體合夥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請求。合夥人之一人或數人在履行了全部或者超過其份額的合夥債務後,就代償的份額,有權向其他合夥人提出追償。
二、相關知識:有限合夥人債務如何清償
一般情況下,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債務如何清償如下:
1、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直以來合夥企業和普通的公司的話,它存在着一定的區別,很多的人員在設立公司的時候手續非常的繁雜,但是相對來説合夥企業成立是比較簡單的,只不過合夥企業成立之後的話,他有一個責任就是債務方面的承擔,問題是由當事人來進行一定的無限清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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