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起訴我欠錢不還我該怎麼辦
一、別人起訴我欠錢不還我該怎麼辦?
被別人起訴後應當蒐集證據,積極應訴答辯。應訴答辯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辯狀;
2、證據;
3、被告主體資格資料;
4、被告委託律師代為應訴人的,應向代理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並註明是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
二、債務糾紛的答辯狀怎麼寫?
答辯狀由首部、答辯理由、尾部和附項三部分組成。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內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三、債務糾紛起訴後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作為債務糾紛中的被告方,如果原告陳述的欠錢不還的情況屬實,收到人民法院的訴訟狀副本以後,正常情況下就應該及時還錢,只要及時還了錢,民事訴訟是可以撤訴的,如果不還錢,甚至在判決書下來後都拒絕執行判決書,就可能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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