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合同債權債務指什麼?
經濟社會當中,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經濟往來非常密切。彼此之間的經濟活動也是非常的頻繁。而其中最為頻繁的一種活動就是合同的簽訂。在我國的經濟社會中,簽訂合同是最基本也是最不可或缺的經濟參與活動。但是在關於合同方面還是有一些問題讓我們產生疑惑。那麼,在我國合同債權債務指什麼?
一、在我國合同債權債務指什麼?
合同債權,是指基於合同關係,一方當事人(債權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
合同債務與物權不同,合同債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訂立有效合同關係而存在。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存在於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對於給付標的物或者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並無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債權不具有典型的社會公開性,其他人難以知悉。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出體現。
1、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2、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 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3、合同債權是請求權
合同關係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但合同債權與請求權並非同一概念,因為從請求權方面看,除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侵權賠償損失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等;從合同債權本身觀察,除請求權以外,尚有選擇、處分、解除等權能。
投資者或者經營者在經濟生活中,參與的最頻繁的活動就是合同的簽訂。不過,對於經濟環境的複雜我們在一些特殊的問題情形下,還是對合同當中的有關問題產生疑惑。國家為了方便我們在面對合同債權債務指什麼這樣問題時能夠更好的解決自身的問題,就制定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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