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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可以請長期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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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日常的工作中,所有的勞動者都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其中我們最關注的的就是如遇到工傷、病假等情況下,我們會得到哪些權益和保障。《勞動法》中規定了,如果員工在患病期間,在規定的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那麼到底有哪些病可以請長期病假條呢?下面由本站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吧。

哪些病可以請長期病假

一、經勞動人事部門認定的人民醫院確診為需要長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職工可以申請長期病

例如癌症病人、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職業病、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因公病休者,發全額工資,如因病假超過6個月者應發放病假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三、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醫療期計算方式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五、醫療期其他情況

1、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2、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殘,除按規定比例發給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外,還應發給各項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生活補貼;

3、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現為97.44元),原則上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的標準發給。

以上給大家説明了一些關於病假的相關規定,也具體説明了哪些病可以請長期病假條。在我們在日常工作中,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範企業的行為,如果企業出現了違反勞動法規制定的情況,我們也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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