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是欠條還是借條?
一、打官司是欠條還是借條?
1、打官司時可以欠條也可以用借條,這是由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借條和欠條都屬於債權憑證,且兩者之間的法律效力沒有高低之分,但是事實不能混淆,是借款關係就必須打借條,是欠款就必須打欠條。
二、欠條與借條的區別
1、代表的法律關係不同。
欠條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結算,能表示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非一定是借貸關係,説明在出具欠條之前或者之時,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而借條實際上是一種借款合同的憑證,或者説是一種簡化了的借款合同,説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是借貸關係,產生的是借貸之債。
2、使用的情形不同。
“欠條”是在雙方有業務往來,但是相關賬款尚未結清,在結算的時候,應付款一方向應收款一方開具的書面憑證。而“借條”則一般用在向自然人或者企業借款的情況。
3、產生的原因不同。
欠條可以是借貸之債產生的,也可以是侵權之債亦或是合同之債。而借條一般是借貸之債產生的。
4、舉證責任不同。
持有欠條方向法院起訴的話,舉證責任要大於持有借條方的舉證責任。欠條持有人先要向法院説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如若對方認可或者不否認,那麼此欠條的證明力即可。如果對方否認欠條形成的事實,那麼原告還需進一步提供證據證實自己所陳述的欠條形成的事實。但是借條持有人起訴的話,無需這樣,無論對方認不認可,其只需向法院陳述借條形成的事實即可。
5、訴訟時效不同。
對於沒有約定償還期限的欠條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均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均自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起算,三年的訴訟時效。如果主張權利之日起三年日再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將自再次主張權利之日重新起算。但是未約定償還期限的欠條最長訴訟時效不過三年,即如果在出具欠條之日起三年內,債權人都未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超過三年即喪失勝訴權。而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具借條的二十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超過二十年的,則喪失勝訴權。
借條與欠條的適用場景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説借錢時寫借條、欠款時寫欠條。若是不慎誤用,只要能夠證明一方當事人確實欠了另一方的錢,那麼如果欠錢的一方不還錢,也是可以帶着借條或者是欠條向法院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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