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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留置權存在嗎?

留置權在中國的法律效力範圍其實很廣泛,包括的類別很多且詳細。但大家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其中的規律,那就是留置權的法律效力範圍都為諸如違約金類的動產,那麼在中國的建築工程行業,建築工程留置權存在嗎?讓我們一起看下。

建築工程留置權存在嗎?

一、建築工程留置權存在嗎?

不存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只承認動產的留置權,所以對於建築工程是不存在留置權的不過有抵押權。

二、留置權的法律權利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留置權的發生可基於不同的合同關係,根據法律出版社《物權法立法背景和觀點全集》的説法。留置權是:當債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財產的一方有權扣留物品並享有對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留置的財產應當與債務金額相當。

1、佔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佔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佔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2、收取權

置權人在佔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於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於佔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對於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於優先抵償債權。

3、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佔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佔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償還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條第(一)項規定:“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費時,可使所有人予以償還”。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於留置權所擔保的範圍。

5、優先受償權

依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此種優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採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建築工程留置權是不存在的,大家一定要看清楚在不動產中都不存在留置權。同時我們也通過以上文字瞭解到留置權的法律權利包括優先受償權,償還請求權,使用權,收取全等一系列的附加法律權利。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