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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轉讓債權逃避債務

虛假轉讓債權逃避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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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離婚逃避債務如何認定

虛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認定是判斷債務人是否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範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