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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新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一、按照法律規定,廣義的債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合同義務轉移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1、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2、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於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並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並不由此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願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因此,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是指狹義上的合同義務轉移,即債務承擔的情況,第三人代為履行並不是合同義務轉移。

二、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説,又包含着兩種形態

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脱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三、民法典規定的債務轉移生效條件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債務承擔必須以合同的方式進行,依其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的同意:

2、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

3、債務人、第三人及承擔人三方共同或分別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標籤:債務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