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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因債務糾紛

保定因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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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債務糾紛扣車子怎麼辦




    債權人是沒有權對債務人的車子進行扣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私自扣留車輛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再非法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情況是極為少見的,而大量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是發生在訴訟之外,對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不能按妨害民事訴訟處理,而公安機關往往又以雙方存在債務糾紛而讓其找法院解決,致使這類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打擊,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此種違法行為。如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僅可以規範債權人的行為,保障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違法行為也能得到有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