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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移當事人地位

債權債務轉移當事人地位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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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地位剖析


1、債權人地位的財務學分析。從籌資角度來看,所有企業的資金都是由權益性資金和債權性資金構成,只是構成比例不一樣。一個企業成立之初,可以不需要外部籌資,僅憑權益投資者的投入和企業的內部積累就可以滿足日常經營需要。然而,這種內部籌資額與投資額相互平衡的狀態也許只有在沒有競爭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才有可能發生,而市場經濟中擴大再生產的內在要求與競爭規律的客觀作用,必然導致企業內部的積累額不能滿足內外投資的需要,從而外部籌資成為一種客觀的必然的要求。因此,債權人作為企業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視,其合法權益不能不受到保護。 從投資角度來看,企業所有資產的形成都是投資的結果,對內投資包括對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投資需要大量的資金,單純依靠所有者初始投入或內部盈餘的積累是無法滿足的,即使不進行對外投資而且企業內部盈餘積累能夠滿足日常開支的企業,由於資金供求的時間不同步,也會出現短期的支付困難,需靠借款來解決。這種短期借款會長期存在,並且它比真正的長期資金籌集更難,成本更高。因為這種借款不能拖延,需要資金時必須馬上得到滿足,因此必須與貸款人建立長期、穩定的信譽關係。而對於那些準備實施擴張的企業集團或跨國公司來説,跨行業、跨地區、跨國界的兼併、收購往往需要鉅額的資金投入,籌措外部資金就顯得極為重要了,這就不能不對債權人的地位予以重視。 從收益分配角度來看,税後淨利潤首先用來彌補虧損,然後提取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因此,似乎債權人與利益分配無關。其實不然,債權人雖不參與企業最終的利潤分配,卻影響所有者的利潤分配基數。因為,企業收益的大小主要取決於投資的規模及其效益,而後者又受制於籌資的數量及代價,這就自然地將收益分配與債權人聯繫起來了。此外,股利分配政策中還要受到法律和債務契約的限制。法律限制主要體現在對償債能力的約束上:當企業支付現金股利後將影響企業償還債務和正常經營時,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數量就要受到限制。

2、債權人地位的現實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最顯著的共同特徵就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和債權人作為企業的共同出資人,事實上卻是不平等的。股東只需為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而且還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債權人只被賦予收取固定利息的權利,沒有任何決策參與權。由於現實世界普遍存在諸如外部性、壟斷、公共晶、信息不對稱等市場失靈現象,股東雖然享有公司重大決策權,但並不承擔企業經營的全部風險。“有限責任”的特性決定了股東已將一部分剩餘風險轉嫁給了債權人,一個很明顯的實例就是股東可以利用財務槓桿的作用來增加自己的財富,而把剩餘風險留給全體債權人。這裏,因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經營風險本應由經營者的委託人--股東來承擔,卻誡股東通過財務槓桿巧妙地轉嫁給了債權人,而債權人只能在出資前規避風險,當資金到了企業,債權人就失去了控制權,其權益也就失去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