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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債權債務律師費是多少?

一、 長沙債權債務律師費是多少?

長沙債權債務律師費是多少?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7%-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4%-6%;

6、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3%-5%;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4%;

8、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3%。

二、《律師收費管理辦法》對於律師收費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税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對於長沙債權債務糾紛的處理,一般是可以認定為民事糾紛事項的, 可以按照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債權和債務行為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