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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債務債權的合併轉移

合同法中債務債權的合併轉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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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債務人和債權人區別

在合同法中,對於合同中負有一定義務的人就是債務人,而要求對方為一定行為的人則是債權人。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