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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務人財產的特徵有哪些?

一、關於債務人財產的特徵有哪些

關於債務人財產的特徵有哪些?

債務人財產作為債務人在特定時間段內的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目的性。債務人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具有鮮明的目的性,是專門依破產程序向全體債權人進行清償的債務人的財產。因此國外破產法理論上也稱債務人財產為“目的財產”。

(2)獨立性。債務人財產作為債務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本應歸屬於債務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是債務人財產作為破產程序中的一種特殊財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體現在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債務人財產便脱離了債務人的支配範圍,由管理人佔有和支配;債權人只有通過債權人會議決議,才可以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支配;管理人須經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同意才可以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相應的處分。

(3)法定性。是指債務人財產的範圍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財產,不可列入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4)可分配性。破產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分配,以清償破產債務,滿足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因此破產程序的本質要求之一便是將破產財產通過變價、以金錢方式對於破產債權進行清償,這就要求債務人財產在法院作出破產宣告後被稱為破產財產,並且具有可分配性,否則債權人債權便很難得到清償。

二、債務人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是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與"債權人"(creditor)相對。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 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債務人負有展行其合同債務的義務,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但債務人展行時是否要求具有行為能力,依履行行為性質決定。展行行為是事實行為時,不要求債務人有行為能力;是法律行為時,則必英具有行為能力。除此以外,如果債務的履行需要債務人通過移轉財產權利來進行,則債務人應享有對該財產的處分權。另外,債務人可以使用履行輔助人行債務。在給付為法律行為時,可委託代理人作出。因此,履行債務人和債務人的代理人也可納入債務人的範疇。

人們關於債務總是十分的關注,債務人財產的特徵問題,一般人們對其瞭解不是很多,往往在遇到此類事件的時候,不能正確的處理。那麼關於債務人財產特徵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以及法律問題,還是需要大家進行簡單的熟悉以及掌握。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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