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同業拆借合同如何簽訂

一、同業拆借合同如何簽訂

同業拆借合同如何簽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簽訂同業拆借合同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拆借的主體必須適格。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參加同業拆借。

(2)就拆借的期限而言,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6條第1款的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3)就可以拆借的資金而言,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6條第2款的規定:“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閒置資金。”

(4)就拆借的資金用途而言,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6條的規定:“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週轉資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

(5)同業拆借利息及服務費收入一律轉賬結算,不得收取現金。在利息或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處費”。

(6)參加同業拆借的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同業拆借合同違反上述規定第(1)、(3)項的,應認定合同全部無效;違反上述第(2)、(4)、(5)項規定的,合同約定的超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拆借限度部分、超出拆人資金比例的部分無效,以及關於收取“回扣”和“好處費”的部分無效,該部分無效不影響同業拆借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此外,上述第(6)項規定是對同業拆借合同形式的要求,即同業拆借合同是要式合同,如果參加同業拆借的雙方未簽訂拆借合同,但已經實際履行,仍應當認定合同成立。

二、同業拆借合同如何訂立

同業拆借指的是銀行之間為了解決短期內出現的資金餘缺而進行的相互調劑,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非法人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行為,目的在於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發生在一個工作日結束後銀行對賬目進行結算時發現資金出現多於或短缺的情況下,為了使第二天的工作照常進行或對富餘款項進行利用。

對於同業拆借,我國主要由《商業銀行法》和《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進行規範。認定同業拆借合同效力,主要是看該拆借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同業拆借合同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強行性規定,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雖然《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屬於人民銀行發佈的部門規章,對於法院裁判案件只起“參照”作用,但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6條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因此,《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是根據《商業銀行法》作出的授權性規定,與《商業銀行法》具有同等效力,《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及其他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規章可以作為認定同業拆借合同效力的依據。

銀行之間為了解決短期內出現的資金餘缺而進行相互調劑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避免糾紛,銀行最好請專業的律師介入,把控資金拆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資金拆借,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