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過訴訟期還有追債的權力嗎?
一、借條過訴訟期還有追債的權力嗎?
借條過訴訟期還有追債的權力。
1、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
3、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二、關於借款時效要注意什麼
訴訟時效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完成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發生的法律後果。在我國民商事立法及學説均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起民事權利的權利,即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關於時效的效力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仍享有起訴權。
權利人因此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以實現自己的實體權利的權利,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並不因此喪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經審查確認權利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才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不因此喪失實體請求權。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予以保護,但權利人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根據《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願意履行的,權利人有權受領。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為理由而反悔,或主張權利人受領履行屬於不當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絕。
3、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時,人民法院對於權利人因主債權而取得的各種從權利,也不予以保護。
在當代的社會,雙方當事人如果存在民間借貸方面的一些關係,通過借條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話,是屬於合法的,但是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條的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轉款憑證。並且在訴訟時效這個方面的話是不能夠超過的,否則可能就會面臨着敗訴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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