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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超過了還款日期還有效嗎?

一、借條超過了還款日期還有效嗎?

借條超過了還款日期還有效嗎?

借條超過了還款日期一般是還具有司法效力的,這是由於借條的還款日期到了,不影響借條的有效性,但是會影響到借條的訴訟時效。

目前我國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規定,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那麼也就是説在還款日屆滿起三年內,必須要有向債務人催收借款的相應證據。如果沒有這些證據的話,就不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這些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沒有借條能要回借款嗎

如果沒有借條,想拿回借款的話,必須先想辦法把的借貸合同關係固定下來,換言之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要回借款的,只不過此時會比較麻煩。

具體要回借款的其方法包括:

1、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

2、對對方承認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談話進行錄音;

3、尋找能證明存在借貸合同關係的證人等。

4、若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並要求對方還款。

6、關於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若是在債務關係建立時,借款人書寫了借條,那麼雙方都是需要遵守借條的內容的。對於借條之中已經約定了還款日期的情形,在債務償還期限沒有滿時,出借人是沒有權限去向對方討債的。只有時日期已經到了,但是對方卻不主動還錢,此時才需要採取合法的討債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債權。

標籤:還款 借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