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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還錢,可以直接佔有抵押物嗎?

      現在抵押貸款已經十分常見,這一般是大額借貸,出借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就會要求借貸人提供房產或是車產作為擔保,並簽訂擔保合同,合約中一般都會約定如果對方到期不還款的話,出借人就有權做出處理,通常抵押物的價值會高於借款,這時候一旦借貸人沒有能力還款的時候,很有可能就會發生糾紛。最根本的原因還是人們對債權人是否有權利處理或佔有沒有弄明白。

債務人不還錢,可以直接佔有抵押物嗎?

      即使出借人沒有能力還款,債權人也不能直接佔有抵押物

      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借貸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出借人就要權利佔有抵押物,其實這種想法是十分錯誤的。

      我國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在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雙方是不能約定:如果借貸人無力償還債務,抵押物就歸出借人所有。

      如果在抵押合同中有類似的約定,也因為這是主要的條款,最終就會導致合同無效。

      所以説即使借貸人無力償還債務,出借人也不能以此為由直接佔有抵押物。

      如果借貸人逾期不還款的話,出借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追回借款。

      債務人無力還款,簽訂的抵押合同又無效,即使出現這種情況也不意味着出借人就要認虧,不能拿回借款,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追回借款:

      1、可以委託律師到法院你起訴,通過法律的手段拿回借款。即便是擔保合同無效,也還有借貸合同,借貸合同的效力是不會因為擔保合同無效就失效的,出借人依然可以用法律手段拿回借款,要求對方還本付息,如果債權人勝訴的話,還可以帶着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通過強制拍賣或是變賣的方式來受償。

      2、如果抵押合同無效,而擔保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的話,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不能超過債務人清償的一半。即使擔保合同無效但是隻要能夠證明擔保人有過錯,就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一定的清償責任。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

      如果發生糾紛,又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話,建議及時的找專業的律師委託代為處理,增加勝訴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