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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借款抵押物品合法嗎?

一、用借款抵押物品合法嗎?

用借款抵押物品合法嗎?

用借款抵押物品只要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就是合法的行為。只要合同簽訂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無特別不公平情況,即合法受到法律保護。我國最新頒佈的《民法典》中關於擔保問題的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二、可以進行抵押的物品有哪些

為了保證債務人如期還債,往往以一些財產進行擔保抵押,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不可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不可抵押的財產包括: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抵押物的處置是什麼

1、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解釋】如果主債權已經得到清償,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時,抵押物的轉讓,自然無需債權人的同意。受讓人以清償債務的方式滌除抵押權、以獲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為滌除權。

2、抵押物的出租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在借款和放款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借款時抵押一定的物品是合法的行為,但是在抵押物品之後該物品的所有權在合同期限之內是歸放款方所有的,一旦借款方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有權對抵押的物品進行相應的處理,借款方無權進行干涉。

標籤:合法 抵押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