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要明確有什麼信息?
一、借條中要明確有什麼信息?
借條中要明確的信息包括:
1、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2、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3、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4、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5、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二、債權不受保護的情況有哪些?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三)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四)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依照有關法規,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5、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6、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係。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7、高利貸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見,高利貸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借條是維護借貸關係的一個有效依據,為了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利益,借條的書寫不僅要滿足格式的要求,同時還需要主體書寫的內容真實、齊全,否則在遇到對方不願意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多次催告其償還債務未果後,依舊無法通過向法院起訴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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