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欠錢老是不還的人怎麼辦?
一、遇到欠錢老是不還的人怎麼辦?
務人欠錢不還的,債權人可以起訴處理。起訴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2、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
3、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4、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5、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2)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3)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二、欠錢不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不少人在借錢之後,並不會償還到期的債務,債權人發現債務到期之後,若是多次催繳未果,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了。需要注意的是,首次起訴債務糾紛時,一般是不能直接請求強制執行的,只有是法院已經審理,並且宣判債權人勝訴之後,若債務人依舊不還錢,才可以採取此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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