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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要件

債權人代位權的要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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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幾種情形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駛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駛撫怠掂幹郾妨澱施丟漸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駛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行駛代位權必須符合兩個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且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都已到期。2.債權人行駛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和訴權,因此債務人對次債務人行駛的權利必須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