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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須滿足下列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則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礎。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於涉及第三人的權利。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而且兩者存在,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這時的第三人才能成為次債務人。如果債務人對他人無權利存在,或者權利已經行使完畢,債權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關,也不得對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權。
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因此,“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現有的債權,而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4、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的必要條件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5、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當債務人沒有遲延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標籤:代位權 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