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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實為委託

債權轉讓實為委託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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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實為借款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的本意,是指甲方向乙方出售部分或全部的標的公司(丙方)的股份的行為。丙方在股權轉讓前就是一個法人,股權轉讓後仍舊是一個法人,股權轉讓前後不同的只是換了老闆罷了。所以,在完成全部的股權轉讓後,原股東不承擔以前發生的債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股權轉讓合同上若沒有對轉讓前債務承擔的特別説明,那麼債務是由標的公司(丙方)承擔。相反,受讓方若要規避股權轉讓前的債務風險,那麼就要在轉讓前儘可能詳細地瞭解標的公司的債務情況,並且跟出讓方洽談股權轉讓後原債務的承擔方法。如果甲乙雙方未就債務情況達成協議,那麼乙方可以選擇降低報價、取消股權轉讓交易的辦法來降低或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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