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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將遺忘物返還將受到什麼處罰?

我們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會因為粗心或者其他原因丟失過錢財和物品,如果在被其他人撿到後,沒有上交至公安機關並私自留存這種行為,就已經觸犯了侵佔遺忘物罪,那麼沒有將遺忘物返還將受到什麼處罰?按照有關規定,會判處犯罪嫌疑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沒有將遺忘物返還將受到什麼處罰?

一、撿到遺忘物沒及時歸還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我國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該法第111條還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如果通過轉讓被第三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 (第三人)之日起2年內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但第三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關於遺失物善意取得的物權法規定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的特殊問題,善意取得立法對此都要規定。如《瑞士民法典》第934條規定:因動產被竊、丟失或困其它違反本意而喪失佔有的,得在喪失的五年內請求返還。但前款的動產被拍賣或經市場或經專營商人轉賣的,對第一位及其後的善意取得人,非經賠償已支付的價格。不得請求返還。前款以外的返還給付,亦適用有關善意佔有人請求權的規定。第935條規定:貨幣及不記名證券,即使系未經所有人同意而喪失佔有的,所有人亦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請求返還。

動產的善意取得亦受限制。出讓人讓與的動產若是貨幣或者無記名有價證券之外遺失物。遺失人有權向善意取得人請求返還原物。善意取得人應當返還,善意取得人返還後可以向讓與人追償。倘若該遺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賣市場、公共市場或者在販賣與其物同類之物的商人處購得的,遺失人需償還其購買之價金,方能取同其物。遺失物若是貨幣或者無記名有價證券,遺失人無權向善意取得人請求返還原物,只能向出讓人請求返還同種類物或者請求其它賠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沒有將遺忘物返還將受到什麼處罰,因為在日常中,發生丟失錢財的事情也是時有發生,如果我們在撿到別人的丟失物後,一定要及時的上交至公安機關,切勿進行私藏,否則也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希望以上信息對大家有所幫助。

標籤:處罰 遺忘 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