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概念是什麼意思?
一、抗辯權概念是什麼意思?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抗辯權是在一種受到他人不正當的行使其權利對自身權益的損害時的一種對抗權。這是對權利過度使用的一種反制措施,利用這種反制措施,可以迫使一些不良行為得到遏制,保護利益雙方的共同權益。
二、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並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
(三)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
抗辯權就是以上的三種類型,一般我們在使用抗辯權時,明確其類型,這樣在進行法律維權時,才能夠取得更多的主動權,從而能夠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抗辯權的種類包括: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這三種類型。所有的抗辯權都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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